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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全力为弱势当事人“撑腰”

转载 高琴2022/12/23 13:07: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8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 冯洁娜 通讯员 王诗雨) 依法享有房产份额,想要进入居住却受到前夫的威胁恐吓?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何保障?“陈某某,根据你的各种家庭暴力行为,现依法正式向你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保护弱势当事人。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介绍,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强制措施,任何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禁止其实施暴力、责令其搬出住所等。如果施暴者不知悔改,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则会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名当事人曾是一对再婚夫妻,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双方长达20余年的婚姻关系中,李某某(申请人,女)、陈某某(被申请人)与陈某某之女共同审批,并由李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离婚后,两人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份额,经法院确认,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享有35%和40%的份额,剩余25%份额归陈某某之女享有。结束婚姻关系后,两人已不再是家庭成员,却仍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根据法院判决,李某某依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但陈某某却通过侮辱、恐吓等方式妨碍李某某正常居住生活。

  面对前夫的暴力威胁,李某某有家不能回,只好向法官咨询求助。在法官的指导下,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离婚,李某某作为非家庭成员,是否还能得到法院支持,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呢?“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办案法官介绍。

  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李某某的申请后,办案法官先后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唯一住房,且双方户口均在该住房内;李某某的多次报警记录显示陈某某曾实施两次暴力行为,结合村委会、妇联、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记录,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故裁定禁止陈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某辱骂、殴打李某某或有其他过激行为。

  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家庭成员到共同居住的非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延伸,让“家暴”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狭隘的“家庭”范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并作出裁定,旗帜鲜明为离婚后因共同居住而遭受“家暴”威胁的非家庭成员“撑腰”,既契合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也切实为共同居住的弱势当事人构筑起一道安全稳固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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