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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让执法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温度

转载 高琴2023/08/07 13:20: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1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 王淋玲 通讯员 杜雨霞) 近日,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查阅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资料时,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疗机构限期7天内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周后,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已建立健全相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上墙。

 

  鉴于该医疗机构已在责令改正期内完成了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最终,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对该医疗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违不罚”,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亦彰显了我区探索推进柔性执法、审慎执法,让卫生监管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执法理念。今年以来,为推进卫生服务型执法向纵深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秉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让执法更有温度。

 

  据了解,实施“首违不罚”旨在纠正行政执法“唯罚是举”的机械、教条做法,深化执法理念革新。通过强化教育手段,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帮助其守法经营,降低运营成本,助力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不是对首次违法一概不予处罚,更不是随意执法、任性处罚。适用“首违不罚”必须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明确的情况,并且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违不罚’并不是赋予违法者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通过告诫、约谈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其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对未及时改正的或改正不到位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理。”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表示,下阶段,我区卫生监督工作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对符合条件的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企解忧,助企发展,让执法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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