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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楚深
继7月25日发布“莞9条”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后,东莞又出台了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细则。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6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具体涉及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等多个方面。
其中,《通知》明确,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通知》五大看点
具体来看,《通知》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针对东莞7月的楼市限购、限转让新政的相关问题出台了政策细则。
基金君梳理了《通知》中的几大要点:
1、二手房在途交易认定须提供这些材料
《通知》明确,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在东莞市(以下亦可简称“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具体认定标准为:对于收付款主体,付款人需提供买方本人或买方近亲属或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收款人,卖方本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在转款凭证方面,需对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进行查核、确定或证明。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类似表述。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2、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在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通知》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3、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
《通知》明确,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分三个阶段:
(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完成网签,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4、关于商品住房赠与政策
《通知》对于商品住房的赠与政策有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725“莞9条”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
同时,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
5、强化相应监管
《通知》明确,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此前“莞9条”收紧政策
今年7月15日,深圳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堪称对房地产市场的重磅调控政策。
10天后,相邻的东莞于7月25日凌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
东莞的“725”政策共9条内容,又被称为“莞9条”。其中包括加大供应、提高购房门槛、延长限售时长、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强价格监管、规范金融秩序、规范时长交易秩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莞9条”提高了购房门槛,其中规定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
此外,“莞9条”将限售期由2年延长到3年。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莞9条”还要求,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该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东莞市户籍。
而在“莞9条”发布两天后的7月2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政策解答》,对于“莞9条”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房地产调控措施频频
实际上,东莞的政策调控早有预期。
今年7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加大力度打击捂盘惜售行为,严格规范商品住房认购行为。
根据规定,项目申请预售,每次体量不低于3万平方米;取得预售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在限价方面,要求同地区新房房价3个月涨幅不得超过10%;分期销售的新房,房价不高于上一期同类房价的5%。
7月3日,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联合组织召集园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召开松山湖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政策宣讲会。会上各经纪机构领取了《诚信经纪门店服务承诺书》。其中明确指出,不能垄断房源、变相囤积房源、捂盘销售、操控房价等。
7月22日下午,东莞市市住建局又召开了全市3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约谈会,传达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的决心和力度。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韩正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高度重视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刻绷紧房地产调控这根弦,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好长效机制。
8月6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8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研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
7月底,东莞发布楼市调控新政,其中首次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对7月出台的楼市限购、限转让新政的相关问题,出台政策细则。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实施,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政策解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须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材料。
(3)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及公证书(公证书应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代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
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款凭证
1.银行转账
(1)买卖双方本人之间或符合上述付款、收款条件的主体之间往来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2)由银行提供房屋交易资金的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
(3)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查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有关银行的官网查核,对网上核查的信息截图打印签字确认。
②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发函到银行的方式查核。
③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通过手机银行出示网银的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
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须携带工作证、银行委托书)一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名确认转账凭证真实有效。
2.支付宝、微信转账
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包括使用微信“零钱”支付的),须提供支付宝、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收款人信息(须为实名)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的须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用手机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为非付款人的须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截图),并登陆通知载明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
3. “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
交易双方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入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支付业务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履约支付服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实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收付的完整客户清单,包含交易双方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编号、电子回执单编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
(三)备注说明
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款”、“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四)截止办理时间
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对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参保时间未达到逐月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而出现个别月份断缴情形的,经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查册)前应缴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四)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验证材料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以及原户籍(镇街)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公函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六)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电子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八)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领取的居住证或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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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
(一)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
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 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3. 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赠与
1.东建〔2020〕7号文件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2.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3.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仍无法查验或确定真假,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东建〔2020〕7号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与《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2020年9月3日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