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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金伟)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3月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坚等在上虞分会场参加会议。
作为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会议指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秩序的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为数字化改革提供强有力保障。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紧紧抓住数字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数字化改革在正确跑道上跑出加速度、跑出好成绩。
会议强调,要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数据使用质量,统筹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统一通道,建立数据校对更正机制和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深入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制度规范、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三大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做好数据安全防线。
会议要求,全省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解读,精准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性制度规定,为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支撑和保障;协同配合抓好法规执行,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跟踪监督,以条例的有效实施推动数字化改革形成更多硬核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