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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发布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指导意见

转载 高琴2022/06/15 13:23: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17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 赵晶晶) 近日,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区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物防工作,进一步做好人员、物品、环境“全受控、无遗漏”。

  《意见》从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现场管理等三方面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精确指导。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进货应设“专用通道”,避免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内,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张贴“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专区”标识,使用冰箱、冷柜等设备贮存销售时,需使用专柜存放。

  注重数字化管理。《意见》要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入“浙冷链”“浙食链”系统,落实首站责任,首站(入浙落地第一站)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好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条件的要建设集中监管仓,对入浙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严格按照集中监管制要求,履行入仓、入站责任。监管仓查验区、消毒区、人员防护用品穿脱卸区、废弃物暂存区等关键点位要安全高清监控摄像设备,并使用AI人工智能抓拍系统。

  采取提前申报制度。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浙冷链”“浙食链”系统,向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提出申报。销售出库后,在“浙冷链”“浙食链”系统完成出库、登记,并督促下游经营者使用“浙冷链”进行扫码入库,做到每一批货物去向可追。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时,也需扫码登记信息,无智能手机的则需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名登记,确保有据可查,方便流调溯源。

  现场管理从严。《意见》要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严格落实主办方主管责任,对每一批入场交易的进口水果严格查验“三证”信息和“浙食链”交易信息,信息不准不全的不入场交易;应加强市场经营户管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应加强经营户培训指导,指导经营户准确操作“浙食链”系统;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清洁消毒工作。

  据悉,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强进口水果的监督管理。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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