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本报讯 (记者 叶圣一 通讯员 郑楠) 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科学技术局案件移送资料(虞科移字[2022]第001号)。案件移送书反映当事人张某在崧厦街道五甲渡涉嫌危害地震监测设施案,违反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拓宽执法办案领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前期充分对接区科学技术局,共同探讨案件办理移交程序,为案件移交打下一定基础。收到移送案件相关资料后,执法队员立即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目前案件进入行政处罚告知阶段。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的情节,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当事人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下阶段,我区将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更大范围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执法、更大力度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更快速度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法条链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