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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公开宣判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转载 高琴2021/09/09 13:24:1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20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 张汉锋 通讯员 李雨宸) 因为听说吃野生动物能养身体,一群人逾越法律红线,非法狩猎、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天网恢恢,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9月8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区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农村道士汪某春偶遇卖野鸭的刘某胜,二人一拍即合,互加微信好友,开始做起了转手买卖野货的生意。

  在汪某春为主要供货者的供需链条中,有为了人情购买猫头鹰送人的;有听信吃猫头鹰可治头痛病而购买猫头鹰食用的;有相信吃鹰对眼睛好而购买鹰食用的;有以为是野鸭,买来后上网一查居然是鸳鸯,却仍然付钱收货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立、王某红、李某红等人自2018年12月3日起,各自向被告人汪某春购买猫头鹰、鹰、鸳鸯等国家保护动物和其它野生鸟类若干。

  被告人刘某胜和刘某,于2020年10月24日和11月11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海大道附近滩涂湿地(系禁猎区),分别采用禁猎方式捕获野生绿翅鸭11只和野生华南兔2只(分别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且均系“三有”保护动物),并出售给了被告人汪某春。

  最终,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汪某春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18只、鸳鸯3只、鹰1只、“三有”保护动物33只,被判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被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7300元,并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上虞区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因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5个月10天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决与被告人汪某春连带赔偿相应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另需在区级以上公共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知道错了,法庭给我们判了缓刑,给了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愿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今后一定会以身说法,自愿做野生动物的保护者、宣传员。”被宣告缓刑的陈某立、王某红、蔡某飞、胡某仙、胡某琴在法庭上诚恳地做最后陈述,并自愿加入了区野鸟保护者协会,由危害鸟类的被告人转变成了爱鸟护鸟的志愿者。

  “无论是防范疾病的需要,还是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要求,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审理法官孙芳芳告诉记者,本案中的部分被告人为了一口“野味”,造成了生态环境受到巨大破坏,自己又身陷囹圄,令人惋惜。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切莫购买和食用“野味”,合力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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