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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冯洁娜 叶圣一 通讯员 陈嘉烨) 3月7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区首例宣判的危险作业罪案。
那么,什么是危险作业罪?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系绍兴上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陆续收购的酒精、二甲苯、绝缘剂、稀释剂等物品存放在租赁的某仓库并进行分装作业。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公司危化品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办案法官谢章炎告诉记者,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坚持安全生产,有必要通过监管关口前移以减少事故隐患。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这也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谢章炎表示。
谢章炎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做到人人留意、事事留意、时时留意、处处留意。尤其是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运输、储存,每一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的疏忽、侥幸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伤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